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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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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2-1條,該處設有六個組,分別負責前一條列出的事項,並且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科辦事。具體組和分科辦事的內容需要參考該組織規程的其他相關條款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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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2-1 條規定:「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