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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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二) │ 等。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五)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 │二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研究助理 │ │三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五職等。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任第七職等。 │├─────┼─────┼───┼──────────────┤│合計 │ │三三 │ ││ │ │ (七) │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