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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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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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10條,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在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研究和修纂工作時,可以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關於調閱的具體規定,則由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和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訂定。 這意味著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需要調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檔案文件以進行人權相關歷史研究和修纂工作。調閱的具體規定則由兩個單位共同商定,可以用來確定調閱的範圍、程序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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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