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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