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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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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0條,機關及其內部單位應予調整或裁撤的情形包括:(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 根據《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10條的規定,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在以下情況下應予調整或裁撤:(1)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例如一項臨時性的任務已經完畢,或政策轉變需要調整機關組織;(2)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例如某個機關的業務變得不再需要,或多個機關負責的業務重疊;(3)管轄區域調整裁併,例如行政區域調整,需要調整相應的機關組織;(4)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例如某個機關的職掌可以通過委託或委任方式更加有效地執行;(5)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例如進行了專案評估後發現某個機關的表現不佳,需要裁併;(6)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例如某個機關的業務需要調整或移交給其他機關或單位處理。 以上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最新版本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二、業務或功能明顯萎縮或重疊者。   三、管轄區域調整裁併者。   四、職掌應以委託或委任方式辦理較符經濟效益者。   五、經專案評估績效不佳應予裁併者。   六、業務調整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或單位者。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機關及其內部單位調整或裁撤之各種條件,俾促進組織之彈性調整及追求行政成本效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本條明定機關及其內部單位調整或裁撤之各種條件,俾促進組織之彈性調整及追求行政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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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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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及其內部單位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調整或裁撤: 一、階段性任務已完成或政策已改變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