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適宜者。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9條的規定,不得設立機關的情形包括: 1. 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這指的是新設立的機關所負責的業務與已存在的機關所負責的業務有類似或重疊的部分。根據此條款,如果新設立的機關的業務與現有機關的職掌重疊,則不得設立該機關。 2. 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這指的是新設立的機關所負責的業務可以由已經存在的機關調整辦理而不必設立新的機關。如果已有的機關可以適應新的業務需求並進行調整,則不需要設立額外的機關。 3. 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適宜:這指的是業務的性質適合由民間機構或私人執行,而不需要由政府機關來執行。如果民間機構或私人能夠更適宜地執行該項業務,則不必設立屬於行政機關的機構。 以上是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9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主要來自最新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條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立機關: 一、業務與現有機關職掌重疊者。 二、業務可由現有機關調整辦理者。 三、業務性質由民間辦理較適宜者。
立法理由本條之規定旨在建構精簡並具效能之政府,有效控制組織不當膨脹,爰以負面款列方式,明定不得設置機關之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之規定旨在建構精簡並具效能之政府,有效控制組織不當膨脹,爰以負面款列方式,明定不得設置機關之條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