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機關組織可以由法律制定,其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由處務規程來定。如果是由命令制定組織的話,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就由辦事細則來定。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分配是合法和明確的。由於法律的規定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制定的組織和職掌分配更為重要。而命令制定的組織和職掌分配雖然也有法律效力,但是相對來說低於法律的效力。 舉例來說,一個機關如果是由法律設立的,那麼該機關內部單位的職掌分工就是根據處務規程來確定的。而如果該機關是由命令設立的,那麼內部單位的職掌分工就是根據辦事細則來確定的。 總之,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的規定,無論是法律制定的機關組織還是命令制定的機關組織,在內部單位的分工職掌上都是有具體規定的。這樣可以確保機關內部的工作分配合理和明確,有助於機關的運作和組織管理。 參考資料: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按機關組織不同建制方式,異其內部單位水平分工之規範名稱與種類。 二、至於機關垂直分工,則於第二項明文得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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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一項按機關組織不同建制方式,異其內部單位水平分工之規範名稱與種類。 二、至於機關垂直分工,則於第二項明文得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以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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