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05324 號
要旨
各機關之組織與職掌暨其內部單位之分工,係由其個別機關組織法規,予以規範
主旨
請釋「文書處理手冊」第 24 點所稱「組織與職掌、承辦單位」依據之法規一案
說明
查「文書處理手冊」第 24 點(二)前段規定,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並由各機關規定適當位置加蓋單位戳後,依序迅速分辦。復查機關權限及職掌係機關組織法規應包括之事項,此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7 條明文規定,基準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是以,各機關之組織與職掌暨其內部單位之分工,係由其個別機關組織法規,予以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