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基於管轄區域及基層服務需要,得設地方分支機關。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5條規定,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在其組織法律規定的權限和職掌範圍內,基於管轄區域和基層服務的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分支機關。這意味著,地方分支機關可以根據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律規定,根據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和基層服務需求,設立在當地執行行政業務的機構。例如,一個二級機關可以在不同的地區設立地方分支機關,以便更好地履行其職責和提供服務。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於其組織法律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基於管轄區域及基層服務需要,得設地方分支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中央二、三級機關派出地方分支機關之權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中央二、三級機關派出地方分支機關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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