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有權行使指揮監督的權力。這表示上級機關可以對隸屬機關的業務進行指示、監督和評估,以確保隸屬機關按照法律和政策履行職責。 2. 然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指揮監督權的範圍僅限於法規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相關法規對不相隸屬機關的指揮監督進行明確規定,上級機關就無法對該機關行使指揮監督權。 舉例來說,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央政府對於隸屬的政府機關具有指揮監督權,可以發布指令、監督執行情況。然而,中央政府對於非隸屬機關(例如地方政府)的指揮監督需要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例如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指揮監督權限可以通過地方制度法進行規定和授權。 參考資料: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地方制度法
上級機關對所隸屬機關依法規行使指揮監督權。 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應以法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上級機關對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權,惟為避免逾越或侵犯隸屬機關職務之執行,特以「依法規」加以規範。 二、第二項則明定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以法規明文規定者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上級機關對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權,惟為避免逾越或侵犯隸屬機關職務之執行,特以「依法規」加以規範。 二、第二項則明定不相隸屬機關之指揮監督以法規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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