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之依據。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3條的規定,一級機關應定期進行組織評鑑,並將評鑑結果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的依據。這意味著一級機關必須定期評估自身的組織情況,以確保其組織架構的有效性和適應性。該評鑑結果可以幫助機關做出相應的調整或改革,以提高機關的運作效率和執行能力。
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之依據。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以為防微杜漸並逐步建構合理組織之準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以為防微杜漸並逐步建構合理組織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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