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設立、調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之設立或裁撤: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核定。 二、機關之調整:由本機關擬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一級機關核定。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2條,對於機關的設立、調整和裁撤,有以下的程序: 一、機關的設立或裁撤:由上級機關或者是由上級機關指定的機關提出擬案,報請一級機關核定。 二、機關的調整:由該機關提出擬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一級機關核定。 以一個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行政機關組織通則》(訂定日期:2015年9月30日),這個法規規定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的相關事項。根據第12條的規定,機關的設立、調整和裁撤需要經過上級機關的核定。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機關的設立、調整和裁撤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確保整個組織的順利運作。
機關組織依本法規定以命令定之者,其設立、調整及裁撤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機關之設立或裁撤: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指定之機關擬案,報請一級機關核定。 二、機關之調整:由本機關擬案,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一級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明定機關組織以行政命令定之者應踐行之程序。
明定機關組織以行政命令定之者應踐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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