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的解釋,機關在其組織法規所定的權限和職掌範圍內,可以設立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此條款還規定,這些附屬機構的組織可以準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例如,某中央行政機關根據其組織法規的權限,設立了一個處理研究業務的附屬機構。這個機構負責處理相關的研究計畫、資料收集和分析等任務。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這個附屬機構的組織可以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 - 依法設立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規程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收容、訓練等附屬機構。 前項附屬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等機構之設立依據。 二、本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機構,其組織性質及功能均有其特殊性,當前正考量採公辦民營、法人化或民營化等方式辦理。是類機構組織未改變前,其組織仍準用本法之規定。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鑑於現行社會福利組織純粹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並兼顧運作效率,且運作過程中較少涉及公權力行使,爰將其歸屬為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機構與機關二者運作方式有其相似處,是以,機構就本法之組織法規內容、內部單位分工、指揮監督等規範事項均有其準用之必要,惟考量機構類型及性質差異頗大,是以,各級機構之組織,日後如何準用本法規定,將由行政院參酌個案實務需要決定之。
一、明定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軍事等機構之設立依據。 二、本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機構,其組織性質及功能均有其特殊性,當前正考量採公辦民營、法人化或民營化等方式辦理。是類機構組織未改變前,其組織仍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鑑於現行社會福利組織純粹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並兼顧運作效率,且運作過程中較少涉及公權力行使,爰將其歸屬為機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機構與機關二者運作方式有其相似處,是以,機構就本法之組織法規內容、內部單位分工、指揮監督等規範事項均有其準用之必要,惟考量機構類型及性質差異頗大,是以,各級機構之組織,日後如何準用本法規定,將由行政院參酌個案實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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