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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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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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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
收容
、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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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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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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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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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內部單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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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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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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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機構」 例如: 國立台灣大學➡️行政機關 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台大的醫療機構(為了實現台大這個行政機關的教育目的而設的)
chichichi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二級、三級機關得設附屬機構 教育部 國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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