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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