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7條的規定,機關首長負責綜理本機關的事務,並代表本機關對外發言。同時,機關首長也要負責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和相關人員的工作。這意味著機關首長擁有指揮權和監督權,可以對所屬機關和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估。機關首長的角色十分重要,他們不僅要綜理機關內部的事務,還要代表機關和外界進行溝通和協調。
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首長為機關之代表人,綜理機關所有事務,不僅享有對外代表權,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各級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首長為機關之代表人,綜理機關所有事務,不僅享有對外代表權,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各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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