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的規定: 1. 首長制機關的首長稱為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的首長則稱為主任委員。但是,如果機關的性質特殊,可以另外指定首長的職稱。 2. 一級和二級機關的首長被列為政務職務;三級機關的首長除非其性質特殊,在法律中有另外規定列為政務職務,否則應該擔任常務職務;四級機關的首長則列為常務職務。 3. 機關的首長除非因性質特殊的法規另有規定,否則應該擔任專任職務。 舉例來說,像是國立大學的校長就屬於一級機關的首長,其職稱可以稱為校長或主任委員。而教育部部長則為行政院首長,屬於首長制機關的長。另外,像是國立中山大學的副校長就屬於二級機關的首長,其職稱可以稱為副校長或副主任委員。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機關首長因機關性質不同而異其稱謂。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職務列等。 三、機關首長得否兼任他機關首長,向無禁止兼職之明文,惟為避免首長疲於分身,造成職權混同、角色混淆之弊,除法規別有規定外,遂明定應以專職為原則,爰設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機關首長因機關性質不同而異其稱謂。 二、第二項明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職務列等。 三、機關首長得否兼任他機關首長,向無禁止兼職之明文,惟為避免首長疲於分身,造成職權混同、角色混淆之弊,除法規別有規定外,遂明定應以專職為原則,爰設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