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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2.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3.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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