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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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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2. 2.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3. 3.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規定了中央行政機關中副首長的設置。根據該條規定: 1. 一級機關應設置一名副首長,並擔任政務職務。 2. 二級機關可以設置一至三名副首長,其中一名應該擔任常任職務,其他則擔任政務職務。 3. 三級機關及以下機關可以設置最多三名副首長,並且他們均應該擔任常任職務。 以現行最新資料來看,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於2018年1月1日生效,第19條未有任何修改。根據該法規,副首長的設置是根據行政機關的規模而定,一級機關應設置一名副首長,而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以下則可以依據需求設置副首長。 舉例來說,現在的中央政府中,行政院是一級機關,依照該條規定,應該設置一名副首長。而例如經濟部、教育部則被歸類為二級機關,所以可以設置一至三名副首長,其中一人擔任常任職務,其餘則是政務職務。其他如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為三級機關,可以設置最多三名副首長,並且都應該擔任常任職務。 以上是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職務。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1101228 修正)

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第三項有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原規定上限二人修正為至多三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併予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本條明定各級機關副首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1101228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第三項有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原規定上限二人修正為至多三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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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