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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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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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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機關置副首長一人,列政務職務。
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
三級機關以下得置副首長至多三人,均列常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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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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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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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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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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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內部單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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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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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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