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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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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2. 2.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一級機關可以設置幕僚長,也就是秘書長,擔任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主任秘書或秘書,負責處理幕僚事務。此外,一級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副幕僚長,稱為副秘書長,人數可為一至三人。其中一人或二人可以擔任政務職務,至少一人必須是常任職務。例如,法務部作為一級機關,可以設置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並且根據其業務需求設置主任秘書或秘書。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或二人,稱副秘書長;置二人者,其中一人得列政務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各級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二、第二項明定副幕僚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0990112 修正)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立法理由為強化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國會關係之運作,增列副秘書長一人,並明定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各級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二、第二項明定副幕僚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0990112 修正)

為強化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國會關係之運作,增列副秘書長一人,並明定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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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