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0條,一級機關可以設置幕僚長,也就是秘書長,擔任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主任秘書或秘書,負責處理幕僚事務。此外,一級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副幕僚長,稱為副秘書長,人數可為一至三人。其中一人或二人可以擔任政務職務,至少一人必須是常任職務。例如,法務部作為一級機關,可以設置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並且根據其業務需求設置主任秘書或秘書。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或二人,稱副秘書長;置二人者,其中一人得列政務職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各級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二、第二項明定副幕僚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立法理由為強化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國會關係之運作,增列副秘書長一人,並明定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各級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二、第二項明定副幕僚長人數及職務列等。
為強化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國會關係之運作,增列副秘書長一人,並明定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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