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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