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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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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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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機關
合議制
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
停職
、
免職
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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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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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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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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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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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內部單位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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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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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Ⅱ、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成員之任命須立法院同意。(為落實民主政治)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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