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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2.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3.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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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Ⅱ、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成員之任命須立法院同意。(為落實民主政治)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