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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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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2條,機關內部單位的設立或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1. 職能類同:機關內部單位應根據相似的職能和業務性質進行設立或調整。例如,在一個負責環境保護的機關中,可以設立環境監測部門、環境治理部門等職能類似的單位。 2. 業務均衡:機關內部單位的業務分配應該平衡,避免業務過於集中或集中於個別單位。這可以確保各單位能夠有效運作並協同合作。 3. 權責分明:機關內部單位的權責應該明確界定,確保各單位在執行任務時能夠清楚知道自己的權限和責任範圍。 4. 管理經濟:機關內部單位的設立或調整應符合經濟效益原則,避免重複的職能和浪費資源的情況發生。 5. 整體配合:機關內部單位應該與整體組織經營目標和戰略相配合,確保各單位的工作能夠協調一致,達成整體組織目標。 6. 規模適中:機關內部單位的規模應該適中,既能夠有效執行相應的業務,又不造成過度浪費或資源不足的情況。 例如,根據憲法法院第78次全體會議紀錄,憲法法院在設立機關內部單位時遵循了職能類同和權責分明的原則。憲法法院將內部單位劃分為審議部、調查部等,每個部門都負責不同的職能,在執行任務時具有明確的權限和責任範圍。這樣的劃分確保了憲法法院能夠有效地進行審議和調查工作。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

立法理由本條臚列機關內部單位設立或調整之原則,以資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本條臚列機關內部單位設立或調整之原則,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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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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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