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3條,機關內部單位可以分為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業務單位是指負責執行機關職掌事項的單位,而輔助單位則是指負責提供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究考核、資訊、法制、政風、公共關係等支援服務的單位。 這個條文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可以從其他相關資料中找到例子以解釋,例如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規和組織規程。組織法規是指中央行政機關的法律、條例、法規、規程、準則和自治條例等,而組織規程則規定了內部單位的組織、職掌、權責等事項。在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具體的業務單位和輔助單位的設置與職掌。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立法理由機關之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各具功能,相輔相成。一般而言,業務單位負責執行本機關目的,而輔助單位則協助業務單位完成其任務。業務單位常因各機關設置目的不同而異,但所需輔助性支援則大致類似,如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是,爰於本條文明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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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各具功能,相輔相成。一般而言,業務單位負責執行本機關目的,而輔助單位則協助業務單位完成其任務。業務單位常因各機關設置目的不同而異,但所需輔助性支援則大致類似,如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是,爰於本條文明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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