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除職掌範圍為特定區者得以地區命名外,餘均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4條規定,政府機關內部單位的名稱應根據其職掌內容來定,除非該單位職掌範圍為特定區域,才可以以地區名稱來命名。根據這條法規,各政府機關的單位名稱應該反映該單位的職掌內容。 參考資料: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政府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除職掌範圍為特定區者得以地區命名外,餘均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機關內部單位職掌一目瞭然,內部單位名稱宜依其職掌內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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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機關內部單位職掌一目瞭然,內部單位名稱宜依其職掌內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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