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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2.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3.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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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三項標準區分機關與內部單位: 1.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 2.有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 3.有無印信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部長➡️機關首長 科長➡️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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