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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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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2. 2.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3. 3.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5条的规定,机关的内部单位层级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一级内部单位包括處、司、組、科和處、室,用于一级机关、相当于二级机关的独立机关以及二级机关委员会的业务单位。二级内部单位为科。 根据这条规定,机关内部单位的层级设立可以根据机关性质和业务需求进行弹性调整,不必逐级设立。但是四级机关内部单位的设立除了机关业务繁重、组织规模庞大的情况下,可以在科下设立分股办事外,一般只能设立一级内部单位。 根据这条规定,机关内部单位因为特殊性质的原因,可以另行设定名称。 参考资料: -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 法制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課: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以設立一級為限。   附屬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立法理由一、機關單位層級不宜過多,以免影響溝通及行政效率,爰明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二級,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層級僅設一級。   二、本條參照現行體例,依「變動最少」原則,分層逐級釐訂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以達到上、下、內、外體系分明及秩序井然的目標。   三、各級機關輔助單位處、室之區別如下:   處:用於二級內部單位三科(含)以上者。   室:用於二級內部單位不分科或二科以下者。   四、部分附屬機關內部單位性質特殊,有另定名稱之需要,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除外規定。

(0990112 修正)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

立法理由一、地方制度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為兼顧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架構設計及人員交流之衡平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四級機關業務單位名稱由課修正為科。   二、部分四級機關業務及員額龐大,考量控制幅度及行政管理等因素,爰將第二項有關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由「一級為限」修正為「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三、第三項酌修文字。

  • 獨立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機關單位層級不宜過多,以免影響溝通及行政效率,爰明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二級,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層級僅設一級。   二、本條參照現行體例,依「變動最少」原則,分層逐級釐訂機關內部單位之名稱,以達到上、下、內、外體系分明及秩序井然的目標。   三、各級機關輔助單位處、室之區別如下:   處:用於二級內部單位三科(含)以上者。   室:用於二級內部單位不分科或二科以下者。   四、部分附屬機關內部單位性質特殊,有另定名稱之需要,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除外規定。

(0990112 修正)

一、地方制度法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為兼顧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架構設計及人員交流之衡平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四級機關業務單位名稱由課修正為科。   二、部分四級機關業務及員額龐大,考量控制幅度及行政管理等因素,爰將第二項有關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由「一級為限」修正為「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三、第三項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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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