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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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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2. 2.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6條規定了輔助單位的設立和工作範圍。 根據第一項規定,輔助單位的設立需要考慮機關的組織規模、性質和層級。在必要時,輔助單位可以將其業務合併到同一單位中進行。 第二項規定提到,如果輔助單位的工作與本機關的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的性質,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或者可以視同業務單位。 舉個例子,假設某中央行政機關需要辦理一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業務,可以根據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在該機關內設立一個環境保護輔助單位,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這個輔助單位的業務與該機關的職掌相同,因此可以視同業務單位,不受合併限制。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輔助單位設立應考量之因素。   二、第二項明定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者,得視同業務單位。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輔助單位設立應考量之因素。   二、第二項明定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者,得視同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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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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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6 條規定:「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