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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2. 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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