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6條規定了輔助單位的設立和工作範圍。 根據第一項規定,輔助單位的設立需要考慮機關的組織規模、性質和層級。在必要時,輔助單位可以將其業務合併到同一單位中進行。 第二項規定提到,如果輔助單位的工作與本機關的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的性質,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則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或者可以視同業務單位。 舉個例子,假設某中央行政機關需要辦理一項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業務,可以根據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在該機關內設立一個環境保護輔助單位,專門負責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這個輔助單位的業務與該機關的職掌相同,因此可以視同業務單位,不受合併限制。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 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輔助單位設立應考量之因素。 二、第二項明定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者,得視同業務單位。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輔助單位設立應考量之因素。 二、第二項明定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者,得視同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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