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7條規定,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有權依法設立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在組織架構中,這些單位負責處理相關事務,如調查案件、審議事項以及處理訴願程序等。 針對這項法規的範例,我們可以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訂定的組織架構作為一個例子。根據這個法規,不同層級的中央行政機關可以設立相對應的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以負責處理相應的案件和程序。這些單位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相關的事項進行調查、審議和訴願等程序,確保法律的正當性和公正性。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
立法理由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因應類似各種法定單位設置需求,遂明定各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之單位。
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因應類似各種法定單位設置需求,遂明定各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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