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該法條規定,中央行政機關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置任務編組,其所需人員可以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這意味著,如果中央行政機關認為某項業務需要特定的人員,可以從其他相關機關調派人員過去擔任相關職務,或者將其他相關機關的人員兼任該職務。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中央行政機關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執行必要的任務。然而,這個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操作細節,例如機關該如何選擇相關機關的人員以派充或兼任,對應的津貼如何計算等等。因此,在實際應用中可能還需要參考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相關指導性文件,以確定具體的操作方式和標準。
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立法理由機關為辦理諮詢、研究、協調、溝通及籌備等工作,得以任務編組型態設置臨時性單位,至所需工作人員,則由本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以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及其專業知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機關為辦理諮詢、研究、協調、溝通及籌備等工作,得以任務編組型態設置臨時性單位,至所需工作人員,則由本機關或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以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及其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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