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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2.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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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chi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院組織法§3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勞動部 農業部 衛生福利部 環境部 文化部 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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