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的規定,行政院將各部的主管事務劃分如下: 1.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各部負責綜合性和統合性的政策業務。 2. 基本政策相近或功能相近的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門負責;相對立或制衡的業務,應由不同的部門負責。 3. 各部門的政策功能和權限應該盡量保持平衡。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行政院將部門的數量限制在十四個以內。 範例:根據這條法條,行政院可能將相關的農業事務集中給農業部門負責,而將環境保護事務交給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藉此確保各部門在政策和職責方面的平衡。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三個為限。
立法理由日本一九九八年六月公布之「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將當時日本一府二十一省廳之中央行政組織架構,於二○○一年精簡為一府十省二廳;韓國中央行政機關,目前亦僅設置有十八部;新加坡則更祇有十四部,均遠較我國現行中央行政機關三十五個部會之水平規模更為精實。為呼應國人改革期望,滿足未來政府施政效能,遂參酌上開與我國情且經濟結構相近之競爭鄰國,全盤調整中央行政組織架構,明定各部建制原則,並限制部之總數以十三個為限,藉以落實精簡規模、提昇效能、增進福祉之改革目標。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日本一九九八年六月公布之「中央省廳改革基本法」,將當時日本一府二十一省廳之中央行政組織架構,於二○○一年精簡為一府十省二廳;韓國中央行政機關,目前亦僅設置有十八部;新加坡則更祇有十四部,均遠較我國現行中央行政機關三十五個部會之水平規模更為精實。為呼應國人改革期望,滿足未來政府施政效能,遂參酌上開與我國情且經濟結構相近之競爭鄰國,全盤調整中央行政組織架構,明定各部建制原則,並限制部之總數以十三個為限,藉以落實精簡規模、提昇效能、增進福祉之改革目標。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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