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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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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2. 2.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的規定,各部門的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1. 業務單位原則上設立六個到八個司。 2. 各司原則上設立四個到八個科。 根據這個條款,各部門應該在這個範圍內設置不同的司和科。并且,司的總數不應超過一百十二個。 參考資料: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零四個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除明定各部業務單位之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各省設置之官房及局之總數最高為九十六個之規定,導入組織容積觀念,以總量限制各部業務單位司之總數不得逾一百零四個。

(0990112 修正)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30611 制定)

本條除明定各部業務單位之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各省設置之官房及局之總數最高為九十六個之規定,導入組織容積觀念,以總量限制各部業務單位司之總數不得逾一百零四個。

(099011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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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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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前項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