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0條的規定,各部門的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1. 業務單位原則上設立六個到八個司。 2. 各司原則上設立四個到八個科。 根據這個條款,各部門應該在這個範圍內設置不同的司和科。并且,司的總數不應超過一百十二個。 參考資料: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零四個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除明定各部業務單位之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各省設置之官房及局之總數最高為九十六個之規定,導入組織容積觀念,以總量限制各部業務單位司之總數不得逾一百零四個。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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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除明定各部業務單位之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各省設置之官房及局之總數最高為九十六個之規定,導入組織容積觀念,以總量限制各部業務單位司之總數不得逾一百零四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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