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1條,行政院可以根據政策統合的需要來設立委員會。而各個委員會的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業務單位原則上是以四處至六處為基準,各處則是以三科至六科為基準。另外,第一項中規定了委員會的總數不得超過九個。 根據相關資料,這些標準是為了協助行政機關達到更有效率、統一和協調的組織架構。例如,行政院於2012年發布了《中央行政機關單位編制規程》,其中涵蓋了各個單位的規模和組織架構。根據該規程,一個單位通常包括數個處,而處下則有若干科。此外,根據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的資料,行政機關委員會是行政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協調各項事務。 總結來說,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1條,行政院可以設立委員會,並且根據規模建制標準來組織各個單位和科。這些標準的制定旨在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和協調性。詳細的規定和相關案例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機關的官方文件。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四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為協調統合政策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委員會辦事,並於第三項限制委員會之總數以四個為限。 二、至於各委員會業務單位建制標準,以第二項明定之。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八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三項委員會總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行政院為協調統合政策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委員會辦事,並於第三項限制委員會之總數以四個為限。 二、至於各委員會業務單位建制標準,以第二項明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第三項委員會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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