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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