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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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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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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各委員會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總數以九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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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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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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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機關設立、調整及裁撤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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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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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內部單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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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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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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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ichi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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