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2條,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1. 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意即相當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應設立四個到六個業務單位。 2. 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意即每個業務單位應設立三個到六個科。 3. 前項所指的獨立機關的總數最多為三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中央行政機關符合相當二級機關的標準,他們的獨立機關組織可以設立四個到六個業務單位,每個業務單位可以設立三個到六個科。這是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2條的規定所制定的。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設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五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獨立機關建制標準。 二、為避免獨立機關林立,爰於第二項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五個為限,以管制其數量。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獨立機關建制標準。 二、為避免獨立機關林立,爰於第二項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總數以五個為限,以管制其數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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