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 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 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
- 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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