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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2.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3.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4.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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