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規定了二級機關的設置與組織規模的標準。根據該條第1項,二級機關是為了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而設立的附屬機關署或局。第2項規定了署或局的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原則上應該設置四組至六組的業務單位,每組應該包括三科至六科。第3項則說明了當需要設立獨立機關來處理二級機關的業務時,可以依據前項的組織規模建制標準來設置附屬機關。第4項則規定了署或局的總數,除了地方分支機關外,最多不超過七十個。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機關組織法及組織規程範本》第16-17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所規定的二級機關的設置與組織規模標準,旨在統一二級機關的組織架構,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地達成專業業務的目標。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協調中央行政機關各局處之間的業務合作,並且對於需要獨立管理某些特定業務的獨立機關也有相應的規定。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台中市政府組織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台中市政府下設有各局處委員會,其中包括農業局。這就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的規定,農業局屬於二級機關,負責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的農業業務。 總結來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明確了二級機關的設置與組織規模標準,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地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根據該條的規定,二級機關可以是附屬機關署或局,也可以是獨立機關,其設置與組織規模應根據該條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各部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署、局。 各部附屬機關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局,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比照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除明定各部附屬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各省廳總數二十三個附屬機關及韓國國務總理下轄附屬機關四處、各部附屬機關總數十六廳之規模,明定各部附屬機關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至於獨立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雖得設附屬機關局辦事,惟其數量應與各部併計,總數仍以五十個附屬機關為限。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條除明定各部附屬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並參酌日本各省廳總數二十三個附屬機關及韓國國務總理下轄附屬機關四處、各部附屬機關總數十六廳之規模,明定各部附屬機關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至於獨立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雖得設附屬機關局辦事,惟其數量應與各部併計,總數仍以五十個附屬機關為限。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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