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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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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6個處、室,每單位以3科至6科為原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