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4條規定,行政院及各級機關的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並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這意味著行政院及各級機關在設立輔助單位時,科數的範圍應在三科至六科之間。這條法條的目的是限制輔助單位科數的多寡,以確保行政機關的組織結構合理且有效。具體的範例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相關文件或案例,以了解各機關具體的科數設置。
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處、室,每單位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之數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明定行政院及各級機關輔助單位之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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