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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2. 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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