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5條的規定,行政院應於該法公布後的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並函送立法院審議。另外,該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的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若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不符,則行政院應限期修正,修正後的法律應在行政院組織法公布後的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舉例來說,假設某機關的組織法律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後,其內容與基準法的規定不符,那麼行政院就有責任限期修正該組織法律,並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的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各機關的組織法律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保持一致,以確保組織的合法性和正確性。
行政院應於本法公布後三個月內,檢討調整行政院組織法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函送立法院審議。 本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本法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一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遍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過渡期間與本法規定不符之組織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亟待修正配合,本條遂規定由行政院負責,限期配合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之。
本法之施行遍及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過渡期間與本法規定不符之組織法規或其他相關法規,亟待修正配合,本條遂規定由行政院負責,限期配合本法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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