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規字第 09400201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及立法策略

全文內容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及立法策略

說明

(一)作為本院組織改造作業基礎之組織 4 法,目前已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完成立法程序,至於「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草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草案,則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二)依組織基準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該法公布後,其他各機關之組織法律或其他相關法律,與其規定不符者,由行政院限期修正,並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 1 年內函送立法院審議,包括組織法及作用法在內。

(三)行政院組織法部分,依其修正草案第 13 條規定,擬自 95 年 1月 1 日施行,本院所屬 2 級以下機關組織法規及各種作用法規須配合完成整備。如整備不及,暫行條例(限時法,施行至 96 年底)草案有過渡規定。

(四)本院針對組織改造期間法案之訂修,訂有「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加以控管。

二、後續法制作業:

(一)組織法規檢討原則及時程規劃

1.組織法規之檢討:除有派駐國外辦事或現職人員工作權益過渡安排之需求可另為規定外,悉依組織基準法第 7 條規定,其法案之格式及體例宜統一處理(請參閱附件)。其中(1)如總員額法草案尚未完成立法並施行,可暫授權另定編制表。(2)首條不援引其他法律規定作為設立依據,而以訂定「機關設立目的」來加以涵蓋。

(3)附屬機構之設置,無須於機關組織法規中列明。

(4)任務編組性質組織之設置,除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有特別考量外,不應於機關組織法規中規定。

2.時程規劃:

(1)提前擬議、準備:本院開始審查各部會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確定未來各部、委員會主要組織架構。各部會則依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審查結論,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法進度開始研擬相關組織法案。

(2)2 級機關組織法律案於立法院本會期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 1 個月內報院,毋庸會銜。本院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至遲於 9 月底函送立法院審議。

(3)3 級機關組織法律案於 2 級機關組織法律案函送立法院後 1個月內報院,本院於 2 級機關組織法律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再函送立法院審議。

(4)4 級機關及附屬機構組織規程草案於 3 級機關組織法律案經本院函送立法院後報院 2 個月內報院,本院於各該所隸 3級機關組織法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分別核定之。

(5)各機關(構)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之發布,配合組織法規制(訂)定時程辦理。

3.法制作業單純化:組織凡經整併者,一律採制(訂)定新組織法規並同時廢止原組織法規方式辦理,一則避免各機關有整併或被整併之不必要觀感,造成融合困難;再者,不必逐一說明與現行相關組織法規規定之變動差異處及其意旨,可相對簡省研擬法案之時間。

4.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另案處理:於組織法規研擬時併案研議,至於相關格式體例及應有內容,因可能涉及官制官規及編制、銓審等人事事項,建議由研考會邀集銓敘部、本院人事局等機關進行研議。

(二)作用法規檢討原則及規劃時程

1.作用法規之檢討:應配合組織法規規定,調整有關管轄及業務權責規定:

(1)作用法規所定機關之名稱業經調整者,作用法規相關規定應配合檢討、調整。

(2)作用法規所定各種業務事項,原係由同一機關不同單位分別辦理者,如有單位改隸或權責業務調移至其他機關之情形,作用法規相關規定應配合檢討,分別權責業務定其管轄機關。

(3)作用法規所定業務事項,原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者,如組織調整結果致二機關同一時,相關規定應配合檢討。

(4)作用法規不得規定機關、單位或任務編組之設置,如有公開、公平原則及踐行一定程序之需求,可例外針對法定程序或參與人員身分加以規範。

(5)有關作用法規之檢討、調整原則,本會將再邀集各機關法制單位進行研議,以為通案處理依循。

2.時程規劃:

(1)提前擬議、準備:於相關組織法案研擬後,即先行配合檢討、預為擬議。

(2)屬法律案者,於 2、3 級機關組織法完成立法程序後 2 個月內報院,除涉及權責劃分須再研議釐清者外,逕提院會討論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3)屬法規命令者,應於相關法律案報院後即行研議,並於法律案完成立法程序後 2 個月內完成發布作業或報本院核定。

(三)相關法制未及整備時之因應措施

1.本院將推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並自 95 年 1 月 1 日施行,時間已甚急迫,各種組織及作用法案尤其法律部分,恐難全部及時完成整備,暫行條例應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方能採行暫行措施以為過渡。

2.組織法規未及整備之因應措施及時程規劃:

(1)因應措施:暫行條例完成立法並施行後,各機關組織法未能於行政院組織法施行前及時完成整備者,應依暫行條例規定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但機關及編制員額未變更者,繼續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

(2)時程規劃:以 94 年 10 月 31 日為基準點,組織法規未於此一日期前完成整備者,應即配合所擬內容研擬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草案於 11 月 20 日前報院,相關發布作業應於 94 年底前完成,施行日期則配合行政院組織法之修正施行一律定為95 年 1 月 1 日。

3.作用法規未及整備之因應措施:

(1)因應措施:組織法規或暫行組織規程已變更管轄權規定,而作用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本院依暫行條例規定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其屬原機關裁撤或精簡者,並得以命令停止相關業務之辦理。

(2)時程規劃:組織法規或暫行組織規程已變更或擬變更管轄權規定,而作用法規未及配合修正,須由本院依暫行條例規定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或以命令停止相關業務之辦理者,應於94 年 11 月 20 日前報院,本院配合組織改造進程適時處理。

(四)本院業務分工:相關法案之報院審查,於本院組織調整前仍依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法案整體控管要點規定,區分組織法規及作用法規,分由本院研考會及各組、室收文。本院組織調整後,另行指定權責機關、單位處理。

三、立法策略

(一)組織法律案部分,依序將 2、3 級機關組織法案整批函送立法院,並協調立法院以朝野協商後逕復二讀方式處理。由於此等機關有數量上之限制,如依往例交付法制及相關各委員會聯席審查,彼此協調不易,出席人數門檻亦高,容易影響立法進度。

(二)作用法律案部分,於 2、3 級機關組織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協調該院循行政程序法案模式辦理,即先由法制局檢視,無爭議法案逕付二讀,有爭議法案再交由相關委員會審查。

(三)至於組織規程及法規命令等則屬本院權責,配合前揭組織及作用法律案之立法進程處理即可。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規字第 09400201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組織改造後續法制作業及立法策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