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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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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2. 2.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該條分為兩項。 1. 根據第1項規定,一級機關可以為了應對突發、特殊或新興的重大事務,設立臨時性或過渡性的機關。這些臨時性或過渡性機關的組織必須根據暫行組織規程來確定,並且必須明確規定其存續期限。 2. 根據第2項規定,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可以在經過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提到的臨時性或過渡性機關。 根據司法院相關判決書,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目前尚未找到有關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30611 制定)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立法理由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或為達成國家發展中之特定階段性任務,授權一級機關得以暫行組織規程設立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0990112 修正)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原明定一級機關得設立所轄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惟為使各機關適用本條規定更為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二級、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第一項所稱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或為達成國家發展中之特定階段性任務,授權一級機關得以暫行組織規程設立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0990112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原明定一級機關得設立所轄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惟為使各機關適用本條規定更為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二級、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第一項所稱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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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