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該條分為兩項。 1. 根據第1項規定,一級機關可以為了應對突發、特殊或新興的重大事務,設立臨時性或過渡性的機關。這些臨時性或過渡性機關的組織必須根據暫行組織規程來確定,並且必須明確規定其存續期限。 2. 根據第2項規定,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可以在經過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提到的臨時性或過渡性機關。 根據司法院相關判決書,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目前尚未找到有關的具體範例。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立法理由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或為達成國家發展中之特定階段性任務,授權一級機關得以暫行組織規程設立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 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原明定一級機關得設立所轄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惟為使各機關適用本條規定更為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二級、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第一項所稱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或為達成國家發展中之特定階段性任務,授權一級機關得以暫行組織規程設立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原明定一級機關得設立所轄之臨時性、過渡性機關,惟為使各機關適用本條規定更為明確,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二級、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第一項所稱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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