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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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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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條,行政院為了統籌公共工程的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立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該條例確立了該委員會的法定地位和職掌,使其成為負責公共工程事務的專責機構。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理由為統籌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公共工程有關事務,爰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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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627 制定)
為統籌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公共工程有關事務,爰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設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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