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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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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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規定,該法規確定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具有指示和監督的權限。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可以對這些公共工程進行指導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參考資料中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訊息。
立法沿革 1 版
(0840627 制定)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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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