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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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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規定,該法規確定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具有指示和監督的權限。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可以對這些公共工程進行指導並監督其執行情況。參考資料中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訊息。

立法沿革 1

(0840627 制定)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6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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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市)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示、監督之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