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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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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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的規定,總務處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保管及稽催事項。 2. 印信典守事項。 3. 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4. 款項出納、公產、公物保管及事務管理事項。 5. 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6. 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此處所提及的職掌內容,可作為該總務處工作範例的參考依據。例如,總務處負責收發文件並分配給相應的單位,繕校文件以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並負責文件的保管和稽催事項。另外,總務處也負責管理印信,確保其安全及適當使用。在委員會議和業務會報方面,總務處負責協助處理相關議事事項。此外,總務處也負責款項的出納、公產和公物的保管以及事務管理等事項。同時,總務處還負責處理公共關係和新聞發布事項。在其他各處無法處理的事項方面,總務處也承擔相應的職責。根據這些內容,總務處可以提供指導與參考,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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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