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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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比照第十四職等,襄助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及聘用有關人員充任之。除聘用者外,餘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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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1條,該條規定本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一人,特任,負責綜理委員會的事務。 (2) 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職位均參照第十四職等,協助綜理委員會的事務。 (3) 委員十一人,其中行政院院長指定八位職位為政務委員、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主計長,其餘三位由委員會聘用。聘用委員以無給職身份擔任。 這表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由一位特任的主任委員和一至三位參照第十四職等的副主任委員,以及由行政院院長指定的八位政務委員和三位由委員會聘用的委員組成。其中聘用委員並不領取薪俸。這些成員共同負責經濟建設委員會的運作和事務。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2. 相關法規及行政院相關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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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