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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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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八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秘書三人至五人,稽十人至二十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十一人、秘書三人、稽核七人、視察五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人至十六人,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五十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2條規定了該委員會的職位結構和職等,包括主任秘書、參事、處長、專門委員、副處長、技正、秘書、稽核、視察、專員、技士、科員和書記等職位。 根據此法條的規定,主任秘書等職位銜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銜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技正、秘書、稽核、視察銜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部分職位還可以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專員銜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科員銜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部分職位還可以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銜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這些職等的安排是根據該委員會的組織需要和職位的職責而定的。根據這些職等的差異,不同職位將具有不同的權責和薪資待遇。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某委員會需要聘用一位專門委員,這個職位將根據第12條的規定,銜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該專門委員將負責專門領域的專業分析和建議工作。根據該職位的職等,該專門委員的薪資待遇和職責將與其他同職等的職位相對應。 參考資料: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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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四人,處長八人,專門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三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