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前,本會原以臨時機關性質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由考試院以考試方法限期銓定其任用資格。 前項考試方法,由考試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8條,該條例施行前,該委員會原以臨時機關的性質,依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現職人員,但這些人員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的資格。根據考試院的考試方法,限期銓定這些人的任用資格。 根據此條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在成立時,會有某些人員已經在該機關擔任職務,但這些人員未經過公務人員的考試程序,因此需要考試院根據考試方法銓定他們的任用資格。考試方法的相關細節由考試院定下。 舉例來說,如果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成立前,有一名人員在該機關擔任臨時職務,該人員當時未經公務人員考試程序任職。在該條例施行後,該人員需要參加考試院舉辦的考試,以證明他具備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考試院根據考試方法對該人員進行銓定,確定他是否符合任用資格,然後該人員根據結果繼續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工作。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