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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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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六、財務處。 七、管制考處。 八、總務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會設有以下各處:綜合計劃處、經濟研究處、部門計劃處、人力規劃處、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財務處、管制考核處、總務處。 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範例的詳細內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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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