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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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綜合計劃處。 二、經濟研究處。 三、部門計劃處。 四、人力規劃處。 五、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六、財務處。 七、管制考核處。 八、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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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會設有以下各處:綜合計劃處、經濟研究處、部門計劃處、人力規劃處、都市及住宅發展處、財務處、管制考核處、總務處。 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範例的詳細內容。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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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