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3

快速跳轉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3 條,各委員會在議事上如遇到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的事項,除非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否則可由召集委員向院會報請決定開聯席會議。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不同委員會之間可以進行聯席會議,以共同討論和審查相關事項。這條規定有助於協調各委員會之間的合作,以確保議事工作的高效進行。 憲法典 「第 62 條」 立法院立法權與審查權職 依憲法第 62 條,立法委員擁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國家重要事項的權力。此外,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質詢行政機關的權力,且擁有審查與提案的職責。立法委員的這些權力和職責是根據憲法的授權而來,旨在確保立法機關對國家事務的有效監督和立法權的行使。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上的行為是指與公職人員的職務相關的行為。在此法條中,只有當賄賂被收受的行為符合“職務上的行為”這一要件時,才能構成職務上的賄賂罪。例如,立法委員以其職務範圍內的行為,向行政機關邀請相關人員舉行協調會議,並以立法委員的國會辦公室名義邀請行政機關的代表參加協調會議,這些行為可以被視為職務上的行為,與立法委員的議決、審查、質詢和備詢等主要職責密切相關。這些行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的行為”的定義。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了在議事上如遇到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的事項時,可以舉行聯席會議。憲法典的第 62 條賦予立法委員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重要事項的權力,並賦予他們質詢和審查行政機關的職責。而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針對職務上的行為進行了定義,以此來界定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他委員會相關聯,或不能由本委員會解決者,由召集委員報院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聯席會議,由關係各委員會聯名召集。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他委員會相關聯,或不能由本委員會解決者,由召集委員報院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聯席會議,由關係各委員會聯名召集。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