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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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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各委員會的會議結果應該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給各委員。這意味著委員會的會議結果必須正式記錄並獲得主席的確認,以供委員們參考。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可以用來進一步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他委員會相關聯,或不能由本委員會解決者,由召集委員報院會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390314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他委員會相關聯,或不能由本委員會解決者,由召集委員報院會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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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