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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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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各委員會在審查議案時,必須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院會進行討論。此外,審議時的主席或被推定為委員的一位成員必須向院會說明審議的內容。舉例而言,當一個委員會審查一項議案後,主席或推定委員可以將審查結果寫成報告,然後向院會解釋他們的審查過程和決策。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議會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議會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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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