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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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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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1 條,各委員會在審查議案時,必須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院會進行討論。此外,審議時的主席或被推定為委員的一位成員必須向院會說明審議的內容。舉例而言,當一個委員會審查一項議案後,主席或推定委員可以將審查結果寫成報告,然後向院會解釋他們的審查過程和決策。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5 制定)
議會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議會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職員於必要時,得由院長調派至其他委員會辦公。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院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委員一人向院會說明。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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