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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之決議當場聲明不同意者,得於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當場聲明不同意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參與異議之連署或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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