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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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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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1條規定了各委員會在審查議案完畢後,應該就該議案是否要交由黨團協商進行議決。這意味著各委員會在審查完畢後,需要將議案交由相關的黨團進行討論和協商,然後做出議決。根據這項法條,議案的最終決定權在立法委員所屬的黨團手中。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委員會在審查一項議案後認為需要經過更廣泛的討論和協商,該委員會需要將該議案送交給所屬的黨團,讓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和議決。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5 增訂)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若委員會委員認為其審畢議案爭議不大,可不經黨團協商直接進入二讀會,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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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若委員會委員認為其審畢議案爭議不大,可不經黨團協商直接進入二讀會,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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