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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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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1條規定了各委員會在審查議案完畢後,應該就該議案是否要交由黨團協商進行議決。這意味著各委員會在審查完畢後,需要將議案交由相關的黨團進行討論和協商,然後做出議決。根據這項法條,議案的最終決定權在立法委員所屬的黨團手中。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委員會在審查一項議案後認為需要經過更廣泛的討論和協商,該委員會需要將該議案送交給所屬的黨團,讓他們進行進一步的討論和議決。

立法沿革 1

(0910115 增訂)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若委員會委員認為其審畢議案爭議不大,可不經黨團協商直接進入二讀會,爰予增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議事效率,並尊重委員會之專業,若委員會委員認為其審畢議案爭議不大,可不經黨團協商直接進入二讀會,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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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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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1 條規定:「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