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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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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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各委員會的議事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進行決策;如果同意票數相同,則由主席作出最終決定。然而,如果在場出席的委員人數不足三人,則不能進行議決。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02&menu=5&submenu=0&lawid=A008075 範例:如果一個委員會有10名委員,那麼至少需要6名委員出席並同意才能進行議事和進行決策。如果有5名委員出席,則無法進行議決,因為在場出席的委員人數不足三人。
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審議案件,得由院長或院會議預定審查期限。
(0390314 全文修正)
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院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院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當場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院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院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依照一般議事規範,任何議案之議決,應有在場出席委員三人以上。為資明確,以避免爭議,本條第一項爰增列但書,以資適用。 二、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而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者,須當場提出,始為適當,以免阻礙委員會會議之運作。為資明確,特予明定,以杜爭議。
(0910115 修正)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立法理由為提高議事效率,議案提出於院會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改由黨團協商或委員提出異議交黨團協商之方式解決紛爭,已無保留院會發言權機制之必要,爰配合刪除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委員會審議案件,得由院長或院會議預定審查期限。
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送主席簽名。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在院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院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相反之意見。
一、依照一般議事規範,任何議案之議決,應有在場出席委員三人以上。為資明確,以避免爭議,本條第一項爰增列但書,以資適用。 二、出席委員對於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而聲明保留在院會之發言權者,須當場提出,始為適當,以免阻礙委員會會議之運作。為資明確,特予明定,以杜爭議。
為提高議事效率,議案提出於院會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改由黨團協商或委員提出異議交黨團協商之方式解決紛爭,已無保留院會發言權機制之必要,爰配合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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