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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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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2. 2.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3. 3.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共有三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各委員會的會議應公開舉行。不過,若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的議決,則可以開秘密會議。這表示各委員會的會議原則上應該是公開的,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秘密會議。 第二項規定,在會議進行中,如果主席或是委員會中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則可以改開秘密會議。這意味著在會議進行中,有部分委員認為需要討論的議題應該進行秘密會議,則可以提出這樣的提議。 第三項規定,政府人員受到委員會邀請列席會議時,可以請求開秘密會議。這表示政府人員在列席委員會會議時,如果認為討論的內容應該保持機密性,則可以提出請求開秘密會議的要求。 根據這些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在進行會議時,應該以公開為原則,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改開秘密會議。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敏感資訊的安全性,並確保委員會能夠在必要時進行機密討論。

立法沿革 5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該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得由院長或院會議預定審查期限。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61130 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委員席次減半及常設委員會調整,各委員會席次相對減少,爰將第二項所定在會議進行中改開秘密會議之提議人數由原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修正為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該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得由院長或院會議預定審查期限。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   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61130 修正)

一、為配合委員席次減半及常設委員會調整,各委員會席次相對減少,爰將第二項所定在會議進行中改開秘密會議之提議人數由原出席委員十分之一以上,修正為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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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規定:「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