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每個委員會在開會時,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這些人員可以針對所詢問的事項提供事實說明或發表意見。 舉個例子,例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開會時,可能會邀請教育部的相關官員到場,以提供關於教育政策或文化事務的事實說明。這些官員可以說明政策背景、執行情況,或回答委員會成員對該事項的問題,同時委員會成員也可以發表意見來討論相關議題。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