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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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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每個委員會在開會時,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這些人員可以針對所詢問的事項提供事實說明或發表意見。 舉個例子,例如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開會時,可能會邀請教育部的相關官員到場,以提供關於教育政策或文化事務的事實說明。這些官員可以說明政策背景、執行情況,或回答委員會成員對該事項的問題,同時委員會成員也可以發表意見來討論相關議題。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各委員會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指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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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規定:「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