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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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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可由委員輪流進行審查,必要時也可以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在審議案件時,委員們需要進行評估和檢查,確保案件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據這項法條,可以推斷立法委員在各委員會內有權利參與案件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4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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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規定:「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