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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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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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7條,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可由委員輪流進行審查,必要時也可以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在審議案件時,委員們需要進行評估和檢查,確保案件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據這項法條,可以推斷立法委員在各委員會內有權利參與案件的審查程序。 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8801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5 制定)
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五分之一出席,方得開議。
(0390314 全文修正)
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遇有少數委員對於議案不同意時,得以書面聲明,由召集委員向院會附帶報告。
(0411212 全文修正)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人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08801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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