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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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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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1 條規定,各委員會在每個會期內應共同邀請該委員會的委員擬定立法計畫。必要時,也可以邀請相關的院、部、會人員到場說明。根據此條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各委員會在會期內負責討論與審查特定領域的法案,並且委員應共同參與擬定該會的法案計畫。如果有需要,委員會也可以邀請相關單位的人員到場解釋或說明相關事項。透過這樣的方式,委員會可以充分討論並制定適合的法案,並且取得相關部門的意見或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10115 增訂)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必要時,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績效,符合國家需要與人民之期待,委員會有必要在每會期之初,擬定立法計畫,做為該會期議事之準據與目標。為使立法計畫充分納入委員及行政機關之意見,爰規定應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參加研擬,於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1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績效,符合國家需要與人民之期待,委員會有必要在每會期之初,擬定立法計畫,做為該會期議事之準據與目標。為使立法計畫充分納入委員及行政機關之意見,爰規定應邀請各該委員會委員參加研擬,於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院、部、會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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